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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6号)

发布时间:2018-09-05 点击次数:3847 发布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61日起施行。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6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解读

 

国家发改委于2018327日发布了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该《新规定》将于20186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施行后,原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将同时废止。《新规定》的解读如下:

一、《新规定》增加了制定目的的表述

《新规定》是依据《招投标法》第三条的授权制定的,是我国《招投标法》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招投标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于规定的制定目的,《新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的表述。

二、《新规定》条文数量大幅减少

《原规定》总共有12条规定,《新规定》仅有6条规定,从条文数量看,条文减少了一半。

三、资金来源特殊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进一步缩小。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目前未定。《新规定》中规定,此类项目的具体范围要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定。目前,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具体方案。

五、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进一步提高。一是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由2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二是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三是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与《原规定》相比翻了一番;四是取消“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

六、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删除了《原规定》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组织清理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使简政放权的效果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创新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更好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