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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采购项目评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0 点击次数:287 发布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

国资〔2020397



处级部门、单位:

现将《皖南医学院采购项目评审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资处

20201112







皖南医学院采购项目评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加强对评审人员的管理,保证评审活动公平与公正,提高评审质量,根据《皖南医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购项目评审人员的资格认定、遴选、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采购项目评审人员遴选应当公开,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学校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采购项目评审人员与类别库

第四条  采购项目评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行政科级以上职务;

(二)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三)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遵守招标纪律,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六)参加的评标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采购项目评审人员的权利

(一)接受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聘请,承担项目评审任务;

(二)依法对采购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采购项目评审人员的职责

(一)准时参加评审工作,不迟到、不早退,不委托他人评标,依法接受监督;

(二)依据采购项目评审规定,独立自主的进行评审,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审内容、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五)配合采购管理办公室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六)配合校纪委办做好项目投诉等事宜的处理工作;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条  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遴选本校符合条件的人员组建采购项目评审人员库。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将采购项目评审人员按类别建库管理。

(一)货物类采购项目评审人员:主要参与各种形态的物品的评审。物品包括仪器设备、教材图书、医疗药品、实验耗材等;

(二)工程类采购项目评审人员:主要参与建设工程的评审。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造、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服务类采购项目评审人员:主要参与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四)验收类项目评审人员:主要参与各类采购项目验收。该类别评审人员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随机抽取或指定邀请。

第八条  采购项目评审人员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和部门推荐两种方式。采取部门推荐方式的,推荐部门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九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据采购项目评审人员的条件,对个人和部门推荐人员进行遴选入库。省、市有关评标专家库成员可直接纳入学校采购项目评审人员库。

第十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对于入选的采购项目评审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三章  采购项目评审人员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对采购项目评审人员库进行动态管理。

(一)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入库采购项目评审人员进行更新。

(二)广泛听取并征求专业人士、采购项目评审人员和推荐部门的意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相应程序充实到采购项目评审人员库中。

第十二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建立采购项目评审人员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对于参与每次采购活动的评审人员的选择,由评审活动组织者采用随机方式抽取;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采购管理办公室或评审活动组织者可根据项目要求直接确定,或者采取与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共享专家库方式确定评审人员

第十四条  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在评审活动前确定项目评审人员并通知本人,告知评审的时间、地点及评审内容。

第十五条  中标结果确定前,项目评审人员名单应当保密,谨防泄露。

第十六条  抽取或确定项目评审人员时,应同时抽取两名候补评审人员,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第十七条  校采购管理办公室或评审活动组织者对评审人员的抽取现场、抽取确定结果和监督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和签字备案。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属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属于学校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规行为:

(一)被抽取或者确定为项目评审人员并已接受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标,影响招标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四)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它信息的。

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及时将评审人员的违规记录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管理办公室有权解除采购项目评审人员资格:

(一)在本年度评审工作中有两次违规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

(三)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或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审义务的;

(五)本人提出不再承担采购项目评审任务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作为业主代表参加学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评审人员可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指派或从学校采购项目评审人员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参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皖南医学院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资〔201635号)同时废止,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