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
国资〔2016〕35号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级部门、单位:
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评标活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现将《皖南医学院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6年3月8日
皖南医学院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评标活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公平与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皖南医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校政〔2016〕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应当公开,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学校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专家与评标专家库
第四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行政科级以上职务;
(二)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三)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遵守招标纪律,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六)参加的评标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的聘请,担任评标专家;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评标专家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准时参加评标工作,不迟到、不早退,不委托他人评标,依法接受监督;
(二)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自主地进行系统地评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五)配合招标采购办公室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六)配合校监察处做好项目投诉等事宜的处理工作;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条 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遴选本校符合条件的人员组建评标专家库。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将评标专家库按照以下类别建库管理:
(一)货物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各种形态的物品的评标。物品包括仪器设备、教材图书、医疗药品、实验耗材等;
(二)工程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建设工程的评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造、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服务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的评标。
第八条 专家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推荐单位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九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依据评标专家的条件,对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有关专家进行资格审查,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市有关评标专家库成员可直接纳入学校专家库。
第十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对于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
(一)根据评标工作实际需要并结合专家的考核情况及时对入库评标专家进行更新;
(二)广泛听取并征求专业人士、评标专家和推荐单位的意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专家通过相应程序充实到评标专家库中。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建立入选专家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对于每次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选择,由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进行;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采购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根据项目要求直接确定,或采取与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共享专家库方式确定补充评标专家人选。
第十四条 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在评标活动前确定评标专家并通知本人,告知评标的时间、地点及评标内容。
第十五条 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专家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谨防泄露。
第十六条 抽取或确定评标专家时,应同时抽取两名候补评标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第十七条 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对评标活动专家的抽取现场、抽取确定结果和监督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和签字备案。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属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属于学校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
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招标投标的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新规定;
(三)在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中是否认真履行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它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招标采购办公室认为应当考核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规行为:
(一)被抽取或者确定为评标专家并已接受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标,影响招标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四)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它信息的。
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当及时将评标专家的违规记录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办公室有权解除评标专家资格:
(一)在本年度评标工作中有两次违规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
(三)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或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标义务的;
(五)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申请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由所属单位自行委派。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及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发放标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