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资〔2018〕209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现将《皖南医学院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8年6月15日
皖南医学院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学校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皖南医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信息,是指规范学校采购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学校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政府采购及校内统一采购活动。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按照采购管理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公告采购信息。
第五条 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应当为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学校自主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媒体为皖南医学院校园网站或皖南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
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在皖南医学院校园网站和皖南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发布。
第二章 采购信息公告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除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采购信息外,下列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安徽省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采购信息,包括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及其更正事项等;
(四)监察处受理的投诉处理决定;
(五)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六)采购执行进度信息;
(七)设备入库、合同签订等催办信息;
(八)政策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采购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采购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一条 中标、成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
(三)本项目采购公告日期;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和中标、成交金额等信息;
(五)评审委员会(评标、磋商、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单位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采购信息公告
第十五条 采购信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十六条 公告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在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采购信息违反政策法规、相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对其发布的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部门自行采购需要公告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信息提供给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