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2021〕138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学校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通过公开方式遴选若干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学校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服务期限原则上为3年。
第四条 学校授权采购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完整保存采购项目档案材料并及时移交学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按国家相关标准保存存档,定期移交学校。
第六条 学校招标采购中心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采购项目分配和服务过程写实性记录等。
第七条 招标代理业务工作量可根据服务质量据实分配。
第八条 学校招标采购中心向招标代理机构委托采购项目时,双方需填写《项目委托受理登记表》(附件 1);项目完成后填报《项目完成情况备案表》(附件 2)。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学校、财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各类监督检查。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招标采购中心应及时提醒、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未对采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暂停其项目委托1至3个月;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暂停其项目委托6至12个月。
(一)编制的采购文件或信息公告中存在歧义、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编制审核采购文件疏漏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正常参与采购活动的;
(三)在组织开、评标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流程履行职责,影响招标质量和效率的;
(四)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信息公开或信息公开内容不全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发布结果公示,未及时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七)由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八)未及时移交评标资料的;
(九)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其他不规范行为影响采购项目正常进展的。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终止委托合同,并依法追究其对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一)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参与投标或代理投标;
(二)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不当信息;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提出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编制的采购文件中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五)与投标人或者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七)拒不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委派的监督小组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在汇报工作或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八)篡改或遗失采购文件、资料或音像资料;
(九)其他严重损害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委托框架协议中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国资处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