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6年1月13日 皖南医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意识,维护仪器设备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保障学校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应加强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并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以赔偿。赔偿方式有两种:一是赔偿实物;二是赔偿现金。 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等,量情处理。损坏、丢失责任事故,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分别处理,分担赔偿;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赔偿。 对于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国家财经纪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 被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价值按照折旧残值核算。 第五条 仪器设备丢失,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个人责任丢失稀缺、贵重资产的,按购置价格赔偿。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现行市场价赔偿: 1.公、私两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如:工具量具、摄像机、电脑及配件、照相机以及其它可以两用的通用设备; 2.违反管理规定,擅自挪用,或因私携带出工作场所(实验室、储藏室)或带出学校; 3.遗失其它设备,但情节恶劣,态度不好者; 4.因不负责而遗失者。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赔偿原价的一部分(定价按本文第四条计算): 1.一贯认真负责,偶尔疏忽,遗失不属于本条第二项第1款所列资产,而又能认真总结经验,认识较好的; 2.所遗失的设备为通用设备且已使用三年以上。 第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且无法修复的,一般应按本文第四条计价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资产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组装造成资产损坏的; 3.在操作(实验)过程中,指导老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坏的;在操作(实验)过程中,不听教师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实验规则而造成仪器设备部件损坏的; 4.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坏的; 5.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损坏的。 (二)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本文第四条计价的10-30%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坏的; 2.仪器设备维修、洗刷、搬运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汇报、认识较好的。 (三)属如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虽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设备本身的特殊性,而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经过批准,试用稀有的设备,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属于实验操作难度大,并确已采取必要的措施,但仍难以避免发生的损坏; 2.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已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仍未避免失盗,经公安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的; 4.由于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等)造成的损坏; 5.保管工作中,不属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原因,正常的盘亏; 6.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七条 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只计算零部件的价值。若零部件损坏、丢失后无法维修或配置造成整个设备报废的按本文第五条处理。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应尽快修复,只计算修理费(含配件费)。 第八条 图书资料、文物陈列品等资产损坏、丢失,可赔偿实物或者按原价赔偿。 第九条 赔偿处理 (一)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使用部门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二)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事件,使用人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发现被盗事件的还必须保护好现场,并向保卫处报案;对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调查,立案处理。如隐瞒、欺骗或推迟不报,应加重处理。 (三)损坏的仪器设备,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外盗的仪器设备,应由公安部门进行鉴定。 (四)赔偿金额确定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向资产使用部门和赔偿责任人下达《皖南医学院国有资产赔偿通知书》,赔偿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催缴,赔偿责任人应及时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配成责任人如果是学校,在未办妥赔偿手续前,不能办理注册报到或离校手续。 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赔偿责任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应一次缴清;在2万元以上的,赔偿人可分期缴纳,但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拒不赔偿的,书面报国资处,经与人事、财务部门协商后,从其本人工资或退休金中按规定扣除。 (五)资产使用部门一律凭财务处的收款单办理部门账、卡、物处置,国资处、财务处根据上级部门的批复件办理销账手续,确保国有资产账、卡、物相一致。 第十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公、私两用品的监督和管理,对三个月以上长期借用不还的,视同个人故意侵占学校国有资产,责令限期归还或照价赔偿。对两用设备管理混乱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三年内限制或停止该部门两用设备的购置与报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