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
国资〔2016〕30号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机构调整、人员变动资产交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级部门、单位: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防止因人员变动、机构调整造成资产流失,现将《皖南医学院机构调整、人员变动资产交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6年3月8日
皖南医学院机构调整、人员变动资产交接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防止因人员变动、机构调整造成资产流失,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2000]9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财[2013] 20号)和《皖南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机构调整是指经学校批准,校内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进行合并、分立或重新组建等机构变动行为。
本办法所指人员变动包括退休(含离岗休养)、调出学校、出国(两年以上)、停薪留职、辞职、解聘、辞退、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和校内岗位调整的人员。
第二条 退休人员在学校下发退休通知后,需办清资产移交手续;处级干部填写《皖南医学院处级干部工作交接单》,并将名下资产移交给接管人员。资产变动手续办结后,国资处负责调账并在人事处下发的退休人员“工作交接单”相关栏目中签章确认。
第三条 调出学校、出国(两年以上)、停薪留职、辞职、解聘和辞退人员均需与原部门办妥资产交接手续。国资处在资产变动审核程序结束后在“工作交接单”上盖章。
第四条 因病休养两年以上、在岗死亡人员的仪器设备催还和清缴手续等工作,由所在部门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条 学校内部岗位变动人员,原则上不得将原部门资产带到新的岗位,如确需携带的,需征得原部门的同意并办理资产变动手续。
第六条 校内机构调整,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在手续未正式办妥前,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调配。机构调整到位后,由国资处组织安排资产交接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资处负责解释。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