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3月4日第4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皖南医学院 2021年3月4日
皖南医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推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皖教财﹝2018﹞12号)《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修订< 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皖教秘财﹝2020﹞28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学校资产出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学校资产临时或有期限借给其他单位(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于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主要指学校房屋及构筑物、场地和仪器设备等。货币资金、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要严格控制资产出租行为,原则上不得无偿出借资产,确因工作特需,经资产出借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短期无偿借用。在满足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的资产,应优先通过调剂予以盘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实不能调剂的,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归口范围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具体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遵循“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 学校下列权限履行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手续。 (一)资产出租出借时间较短(按场次或按天数,1个月及以内)或租金较低(3万元及以下),经归口部门同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国资处履行备案手续。 (二)学校拟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由学校审批,国资处负责落实并履行备案手续。 (三)学校拟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3年以上的,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资产出租出借申报程序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3﹞5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属高校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拟出租出借资产事项的合法性,拟出租出借资产来源的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报。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先行论证,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根据出租出借资产的状况、价值等因素,填写《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报国资处审核。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出借的,应在出租出借合同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二)审核。国资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三)审批。国资处审核无误后,按照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拍租。其中,房产出租一律实行公开招租。资产出租的价格,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拍租的形式确定,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短期(1个月及以内)出租出借资产的价格,由申请部门会同承租(借)方协商确定。出租房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或房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财资﹝2017﹞1396号)等有关规定公开出租;出租房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且房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房产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租。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出租应签订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出租合同,并于签订合同后30日内将合同报省财政厅备案,取得合同备案编号,并依据合同备案编号上缴出租收入。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租借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合同,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合同,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出租资产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管理程序。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规定,接受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性质严重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二)弄虚作假、隐瞒租金收入、低价出租国有资产或签订虚假租赁合同; (三)未严格按照租赁合同收取租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未严格履行“收支两条线”,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 (五)其它经调查属实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中不履行相应职责、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部门和个人,由学校依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及人员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按照上级文件规定“零租赁”的场所,实施程序可参照采购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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