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物资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12月23日第29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皖南医学院 2020年12月24日
皖南医学院物资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皖南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赠资产是指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境外机构或个人赠予学校的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及学校所属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其他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捐赠的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 第四条 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二章 受赠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五条 学校接受的捐赠,主要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捐赠人指定用途的受赠资产,可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安排、使用和专项管理。捐赠人没有指定用途的受赠资产,由学校统筹安排、调配。受赠资产应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善教学科研条件; (二)奖励优秀学生、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三)资助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和学术竞赛等活动; (四)加强校园基础设施和文化建设。 (五)资助有利益于学校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学校对受赠资产实行归口管理 (一)校友捐赠的各类货币性资产,校友工作办公室为主管部门; (二)非校友捐赠的定向货币性资产,受赠部门为主管部门;未定向货币性资产由学校统筹安排。 (三)财务处代行受赠货币性资产的财务管理。 (四)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受赠文物、陈列品及其他纪念品等资产管理。 (五)科研处负责受赠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资产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受赠图书和文献资料等资产管理。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受赠仪器设备等资产管理。 第七条 学校接受捐赠资产,应办理验收入账手续。 (一)受赠货币资金应在受赠后5个工作日内由资金主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 (二)受赠非货币性资产可在接受捐赠后15个工作日内由受赠部门办理验收、入账手续。 (三)纪念品等受赠资产,归口部门可单独建立管理台账。 第八条 受赠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原则 (一)捐赠方提供价值凭据的,可按凭据上标明金额加上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相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捐赠方未提供价值凭据的,可参照同类固定资产价值、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确定入账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受赠固定资产无市场参考价,无法确定价值的,按名义价值1元入账。 第九条校友工作办公室管理的各类捐赠货币性资产纳入皖南医学院校友会账户,分户核算;限定性捐赠货币性资产实行项目管理,非限定性捐赠货币性资产由校友工作办公室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其他定向捐赠货币性资产纳入学校账户管理,在其主管部门名下以项目形式独立核算。 第十条 各单位在接受捐赠时,应填写《皖南医学院接受捐赠登记表》,与捐赠人签署协议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所签协议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备案。必要时,学校可出具捐赠发票。 第十一条 受赠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人为使用审批人。审批程序按学校财务经费支出类别执行。没有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对外捐赠应严格执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利用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经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学校对外捐赠货币资金的对象原则上限定为公益事业或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和群体。 第十五条 学校对外捐赠应与受赠人签订协议。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后,经办部门和原资产使用部门应凭捐赠协议(申请)以及受赠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成资产转移手续。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校内各部门、单位和教职工个人采用非公募的方式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筹措办学资源。所有受赠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自愿和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十八条 未经学校授权或同意,擅自以学校或学校所属部门的名义对外捐赠的,学校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在接受捐赠时擅自向赠予方做出不实承诺,影响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以对外捐赠的名义转移、贪污、侵占学校资产的,学校将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捐赠活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皖南医学院捐赠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校政〔2019〕132号)同时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