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2021〕104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为加强对我校仪器设备管理,规范仪器设备使用、维护、维修工作,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现将《皖南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1年4月27日
皖南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保证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皖南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损、报废全过程实施管理,使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采取“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部门、实际使用人三级管理体制。学校: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归口管理。部门: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验收、维护、处置等日常管理。实际使用人:规范操作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安全完整,不损坏、不丢失,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和维修。各部门应根据仪器设备总数量、总金额和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明确仪器设备实际使用人。实验室等场所共用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确定为个人使用且为个人名下的仪器设备由个人负责日常管理,确保仪器设备安全完整。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学校通过各种渠道取得,依法确定为学校资产的各类仪器设备。
第六条 单台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且在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属于普通仪器设备。
第七条 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属于大型仪器设备。具体包括:
(一)单价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含 10 万元)的仪器设备。
(二)某些单价达不到 10 万元但属特殊或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各部门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及经费情况,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制定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经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核、汇总。
第九条 仪器设备购置按照上级部门文件和《皖南医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入账
第十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使用部门会同厂家按照《皖南医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结束后,国资处、财务处与使用部门共同做好仪器设备入库报账工作。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到货前,使用部门必须落实设备的安装地点、外部环境条件、配套设施,明确设备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验收人员制定好安装运行验收方案,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安装后,使用部门要及时出台相应的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定岗、定员及专职管理操作,并制定相应的保养维护等配套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有能力自行安装的仪器设备,要严格按说明书要求安装、调试。供货商或厂方负责安装的,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派人到校安装、调试和验收。
第十四条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或质量等问题,使用部门应做好记录,并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五条 国内外捐赠、调入或自制的仪器设备,凭有关文件资料或参考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经评估后办理建账手续。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验收报账后,国资处对仪器设备统一编号并打印设备标签,设备标签由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粘贴到该仪器设备的明显位置,以便清查核对。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系统,各部门可查询、管理本部门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各部门必须定期对本部门的仪器设备账、物进行核查,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国资处不定期进行全校仪器设备及账目清查核对工作。
第十八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要建立相应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及使用、维护、保养和借用制度,并落实到人。
第十九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一般仪器要做到随时维护和维修,并保留原始记录。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二十 大型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文件材料存放在仪器设备使用部门,由专人负责保管并配备专门的档案装具存放。可在学校档案馆的指导下对其进行整理编目、上架排列,并编制案卷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移交学校档案室保存,一份留实验室备查。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文件材料与设备共存。
第二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资源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校内共享使用,开展校外有偿技术服务。在仪器设备使用和对外服务中,应遵守有关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国资处有权对校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的调配。部门有权对本单位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的调配。发生调整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调账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实际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在办理出国、调动、退休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在本部门办理好仪器设备的清点移交工作,并由部门出示证明,经国资处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退休时,如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仍需继续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可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其所在部门应在保证在岗人员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为这部分人员使用实验室和仪器设备提供方便,使他们继续为学校作出贡献。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国资处统一支配。部门申请维修大型设备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国资处负责组织实施。其他设备维修(费)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对外出借,确需外借,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国资处备案;大型仪器设备严禁外借。部门间借出仪器设备需填报《仪器设备借用申请表》,报国资处备案。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及验收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备维修由国资处统筹管理。国资处负责大型设备维修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设备维修和验收工作。部门仪器设备维修需填报《设备维修申请表》,报国资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大型设备维修应该本着“修旧利废、勤俭办学”的原则,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减少设备故障。大型设备应以技术修理为主,更换配件为辅;维修费用超过设备原值30%的,一般不宜维修。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由厂家负责维修。保修期外的设备维修,主要采取自修和外修。有技术能力处理和有材料配件的设备,采取自修;专业性强、无材料配件或无技术能力处理的设备,外修或请厂方专业技术员来校维修。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处置
第三十条 国资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处置工作,未经国资处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处理报废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处置程序按照《皖南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资处负责解释。《皖南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国资〔2016〕29号)《皖南医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修订)(国资〔201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