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用动物的统一管理,做好实验用动物供应及实验后动物的回收工作,保障教学、科研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动物是专门提供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及有科研开发及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的单位所需各种类(含品系)动物。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动物供应中心是实验动物供应管理的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的需要,负责各类实验用动物的采购和供应;做好校实验用动物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行与维护;积极为我校教学、科研动物实验服务。
第四条 动物实验供应管理的范围:为本校各重点实验室、实验中心、研究中心(室)、教研室提供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相关服务。受有科研开发及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的单位的委托,购买其需要实验用动物。
第五条 实验用动物供应实行计划管理。
1、各教研室、实验中心所需的教学实验用动物应于每学期结束前,编制下学期实验用动物计划,填报《皖南医学院实验用动物计划表》(附件一),经所在系、部负责人审批,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动物供应中心汇总,便于提前统一安排采购供应。科研所需实验用动物,各使用部门或个人填报《实验用动物计划表》经课题负责人签批后,还需经财务处确认资金来源。
2、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动物供应中心按计划供应教学用实验动物。凡教学用动物临时发生变更的,均应提前2周将经系部审批的教学变更通知单《皖南医学院实验用动物计划变更表》(附件二)送实验动物供应中心,以便调整。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计划编制部门承担,贻误教学和科研的,责任自负。
3、凡使用小动物(如大、小鼠)须提前1个月,使用大动物(如犬、兔等)须提前2个月报送计划表。
4、在实验过程中,动物意外死亡需临时增补实验用动物的,应由该任课教师及时填写申请单,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指派专人到实验动物供应中心领取,事后补办增补计划手续。
第六条 实验用动物的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各部门编制的计划和要求进行外购。特殊品系或等级的实验动物,以及临时使用计划,需外出采购所产生的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第七条 实验用动物的领用和发放
凡教学、科研、研究生用实验动物,均按照计划数填写《皖南医学院物资供应科领料单》(附表三)供应,不得多领、少领或冒领,实验动物一经发出,概不退换。
1、教学用动物(教师动物实验预试验除外)由实验动物供应中心安排专人按约定的时间送到指定的地点,实验室安排专人验收。时间、地点的确定将根据工作量另文通知。
2、科研、研究生用实验动物,一律自行到实验动物供应中心领取。
3、外科手术学实验用犬,由外科手术学实验室指派专人到实验动物供应中心挟取,实验结束后的动物及时如数送还动物供应中心。
4、凡预定外购实验动物(含实验动物合格证)应提前1周办理好领用手续。节假日、公休日领取实验动物,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前办妥有关领用手续。
5、发放动物时需要配发饲料的,应提前告知,饲料费用动物供应费用统一结算。
6、实验动物供应中心原则上不对外借各类动物笼架具。
第八条 实验后动物尸体的回收
1、教学用动物实验结束后,由实验室技术人员将所用过的实验动物及时处死(安乐死),集中放置于实验动物供应中心指定的专用容器中;科研实验用动物结束后,应将全部实验用动物及时如数送还实验动物供应中心,由实验动物供应中心根据不同情况对动物尸体分类进行统一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动物的尸体和器官。
2、严格按照领取时签字的数量进行实验后动物尸体的回收,填写《皖南医学院实验后动物回收单》(附表四),若有短缺要有明确的书面说明,防止动物尸体流失造成不安全隐患。如发生违反本款行为,使用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3、实验后返还的动物尸体装袋打包后,实验室主任应根据实验情况粘贴毒性标签(如红:毒性;黄:弱毒性;绿:无毒性),确保按规范处理。
第九条 实验用动物结算办法
1、教学、科研、研究生使用的实验用动物,一律按《申报表》的计划数到财务处办理内部转账,根据转入学校采购专户的资金供应动物,由实验动物供应中心统一办理结算。
2、实验动物收费标准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市场行情,并参照周边兄弟院校的价格标准确定。使用数以实际供应为基础加上动物损耗数核定。
3、校外单位原则上不提供实验用动物服务,有科研开发及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的单位需委托购买实验用动物,可根据需要量与物资供应科提前取得联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可代购代销,所涉及的费用到财务处统一结算并出具票据。。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1年6月2日
附件:1、皖南医学院实验用动物计划表(国资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2、皖南医学院实验用动物计划变更表(国资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3、皖南医学院物资供应科领料单(国资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4、皖南医学院实验后动物回收单(国资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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