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单位:
一、澄清内容
修改:原公告中投标资质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营业执照有相关经营范围;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修改为:
(一)营业执照有相关经营范围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其他内容不变